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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83237号“招商银行编码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0:41关于第61483237号“招商银行编码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80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3237号“招商银行编码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申请人唯一对应,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消费者足以将申请商标服务来源进行区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招商银行编码通”指定使用在银行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张萌
刘盈盈
2023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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