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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38745号“粗茶蛋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0:34关于第61438745号“粗茶蛋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716号
申请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申请人原名义: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38745号“粗茶蛋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241号“粗茶淡飯”商标、第13696028号“粗茶淡飯及图”商标、第13696040号“粗茶淡飯”商标、第16903124号“粗茶淡飯”商标、第16903260号“粗茶淡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为臆造性商标,不是对成语“粗茶淡饭”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粗茶”和“蛋饭”的含义、在先参考案例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粗茶蛋饭”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粗茶淡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可乐;啤酒;杏仁糖浆;绿豆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水(饮料);饮料制剂;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粗茶蛋饭”构成,为成语“粗茶淡饭”的不规范使用,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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