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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0016号“圣华国际家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5:00:47关于第64180016号“圣华国际家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84号
申请人:圣华国际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0016号“圣华国际家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780号“圣华及图”商标、第16079307号“圣华家具公园”商标、第63948234号“华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具体信息、实际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柜、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沙发、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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