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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84636号“希槿黑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6:51关于第62084636号“希槿黑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92号
申请人:曾少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84636号“希槿黑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77542号“槿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135505号“希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089992号“希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072198号“槿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357125号“希瑾 FLUV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的行业特征相一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注册的“希槿黑根”商标及大量包含“黑根”字样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蜂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希槿黑根”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黑根”是中药材名,具有祛风除湿等功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且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注销并不代表其商标权的丧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消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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