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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305301号“Touch-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6:44关于第62305301号“Touch-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309号
申请人:深圳市生生算法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05301号“Touch-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35259号、第61619140号、第18954482号、第9784376号、第10137609号、第12458527号、第9664243号、第1439107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服务及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专用权处于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Touch”,且整体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及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虽然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赵玉红
李焱
2023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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