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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23725号“天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2:39关于第63123725号“天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295号
申请人:石狮市鹏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23725号“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02203号“天下牧场”商标、第35389886号“天下五谷 粗粮双平衡”商标、第46605317号图形商标、第3235975号“天下一品”商标、第9574346号“天下五谷”商标、第53073575号“天下创新”商标、第11303400号“天下牧场”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权利状态不稳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于2022年6月1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清汤汤料、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肉、肉(腌制的)、汤、食用蜗牛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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