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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17969号“豆都九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52:49关于第61917969号“豆都九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307号
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17969号“豆都九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12587号“豆都九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九三”是申请人企业字号及重点打造的农业产业化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及宣传,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九三”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基于在先权利而作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及流程、申请人企业及发展历程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张玉广
蔡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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