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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515682号“虎杖悠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8:15关于第58515682号“虎杖悠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997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15682号“虎杖悠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来自于申请人出版的漫画《咒术回战》,该漫画由日本漫画家芥见下下创作,于2018年3月5日在《周刊少年JUMP》开始连载,单行本由申请人出版,简体中文版在哔哩哔哩漫画独家发布。该漫画亦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动画片,于2020年10月3日开播,目前在哔哩哔哩和优酷网热播。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作含电子版在内的累计销量已突破5500万册,其中主要角色名称“虎杖悠仁”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新浪微博、知乎、百度贴吧等中国知名网络平台上,有很多网友讨论该作品的内容,在百度中搜索“虎杖悠仁”,检索结果全部指向申请人的漫画角色名称,相关周边产品亦在中国广泛销售。“悠仁”作为日本小亲王的名字,其知名度不如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漫画中的角色名称在中国相关公众的知名度高,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与日本小亲王相联系。同时,申请商标在日本已经获准注册。 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07206号、第54374792号“虎杖悠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虚拟角色名称的抄袭和复制,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日本商标注册证和中译文、日本商标法关于不良影响的规定和中译文;
2.百度百科关于“虎杖悠仁”的介绍、百度百科关于《咒术回战》的介绍;
3.申请人与杭州翻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协议(哔哩哔哩);
4.哔哩哔哩网站上发布的《咒术回战》漫画人物介绍和版权页、有关“虎杖悠仁”的部分截屏和网友评论;
5.已经上市的部分周边产品信息、知乎等网站上网友关于“虎杖悠仁”角色及其周边的评论;
6.中国媒体关于“虎杖悠仁”角色的报道;
7.百度搜索结果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驳回,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中“悠仁”为日本小亲王的名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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