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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80242号“私房小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8:21关于第59880242号“私房小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000号
申请人:侯冬霞
委托代理人:山西赶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80242号“私房小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4286号“私房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案件信息。
我局经审理认为,“私房小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使用的场所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我局于2023年01月10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私房小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使用的场所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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