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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15900号“LUCIFF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8:08关于第45015900号“LUCIFF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801号
申请人:派克汉尼汾(欧洲、中东和非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睿航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对第45015900号“LUCIFF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LUCIFFR”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应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申请人基本介绍、宣传手册、产品目录、合资企业名录、营业执照;分析报告、品牌介绍等网页截图;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及其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电磁阀;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阀(机器部件);调压阀;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气压控制器;泵控制阀;机器用恒温控制阀;液压阀;压力阀(机器部件)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宣传手册、产品目录、分析报告、品牌介绍等证据,多为自制证据,或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多数证据未显示“LUCIFFR”商标。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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