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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665458号“LENAP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4:53关于第63665458号“LENAP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582号
申请人:杭州美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65458号“LENAP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0582号“L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4601741号“LENA”商标、第23112428号“LENA”商标、第23112430号“L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23112431号“LE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二、三核准转让证明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至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头发用吹风机、消毒设备、理发店用蒸汽焗油机、非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其余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灯、头发用吹风机、消毒设备、理发店用蒸汽焗油机、非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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