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4719896号“PUBI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4:47关于第54719896号“PUBIC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823号
申请人:泾河新城雅柏商贸店
委托代理人:保定玖牌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19896号“PUBI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48277A号“pub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4655362号“pub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空气芳香剂”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项目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PUBICARE”与引证商标二“pubcare”在字母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救急包;医用辅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