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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5225号“再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5:00关于第64185225号“再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88号
申请人:漳州市宏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壹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5225号“再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109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0833号“AN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呼叫方式等方面是完全不同的,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再酱”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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