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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641228号“Premiere O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43:11关于第42641228号“Premiere O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744号
申请人:第一电力(日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续科天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641228号“Premiere O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901301号“PREMIER”商标、第4537756号“PREMIER及图”商标、第14150268A号“PREM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字号“Premier”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稳固的商誉,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小米商城截图;2、百度百科查询;3、商标详情信息、在先决定书;4、企业信息、供应商名录、申请人官网截图;5、申请人与供应商的往来邮件、合同、订单、发票等;6、相关行政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21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全息图、耳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30年11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答话机、电熨斗、电池充电器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息图、耳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答话机、电熨斗、电池充电器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全息图、耳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李钊
赵爽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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