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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950294号“STI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5:37关于第10950294号“STI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9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名剑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50294号“STI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7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经销代理合同、收款收据、检测报告等证据中收据编号顺序与其开票日期顺序不一致,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5日至2022年0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收款收据编号与其开票日期不一致是因为申请人为供应商补开收款收据造成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照片、生产车间照片、户外广告照片;
2、产品检测报告;
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4、物流托运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评审阶段不一致的部分):
5、经销商代理合同、物流托运单、名剑鞋业销售对账单、收款收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诺于2012年05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3月06日。2017年06月2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河北名剑鞋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2022年01月0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5中的产品照片、户外广告照片、物流托运单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效力较弱。证据3、5中的产品销售合同、经销商代理合同、名剑鞋业销售对账单、收款收据中的购买方和经销商的签字均为自然人所签,前述证据易自制或伪造,证明效力较弱,故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另外,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第25类商品上拥有多件注册商标,证据3中的产品销售合同购买方签字均为自然人所签,且签字笔迹相近似,存在根据发票后补或伪造的嫌疑,故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证据3中的发票与产品销售合同存在对应关系,且属于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发票。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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