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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515932号“鸿蒙蝴蝶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5:30关于第22515932号“鸿蒙蝴蝶云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71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15932号“鸿蒙蝴蝶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757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11月29日至2021年1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在复审服务上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宣传使用。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通过调取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相关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所获荣誉;2、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3、被申请人官网相关信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4、《鸿蒙蝴蝶云广告系统地市总运营商合同书》、《蝴蝶云广告系统销售和技术服务协议书》及发票;5、运营商手册及发票;6、相关报道视频;7、宣传网页截图、宣传照片;8、施工委托协议书及发票等。
我局将调取的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42类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文档数字化(扫描);网站设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远程数据备份;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服务上。
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2年6月25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2,我局对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2019年12月20日,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榆林智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鸿蒙蝴蝶云广告系统地市总运营商合同书》及发票,合同约定: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开通蝴蝶云广告系统陕西省榆林市运营商管理后台给榆林智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利对各应用平台进行管理监控、指导,负责蝴蝶云平台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技术维护,帮助榆林智海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期获得最新技术使用。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2019年5月16日,鸿蒙蝴蝶云(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蝴蝶云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蝴蝶云广告系统运营商合同书》及发票与前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前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官网信息截图、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辽宁卫视新闻报道视频节选、宣传网页截图、宣传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软件维护相关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相关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白媛
凃嘉雯
2023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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