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4348635号“7式 QISH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2:55关于第54348635号“7式 QISH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973号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会国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7日对第54348635号“7式 QISH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45239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3821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9339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1447号“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6299739“Oi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上好佳 Oishi”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信息;
2、荣誉资料;
3、销售资料;
4、宣传资料;
5、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甜食;奶油泡芙;黄油饼干;蛋糕;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面粉(食用);糖”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准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人引证商标五申请注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获准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0类“膨化食品;糖果;面包;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有效商标。
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鉴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引证商标五已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QISHI”与引证商标一至五“Oishi”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甜食;奶油泡芙;黄油饼干;蛋糕;面包;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膨化食品;糖果;面包;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粉(食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膨化食品;糖果;面包;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Oishi”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五,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王阳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