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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465801号“华艺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20:04关于第40465801号“华艺坊”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8536号
申请人:桐庐华艺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华丝纺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9日对第40465801号“华艺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享有在先的“华艺”商号权,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是对申请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企图借用申请人知名品牌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棉线和棉纱;麻线和纱;丝线和纱;精纺羊毛;人造线和纱;弹力丝(纺织用);人造丝;线;纺织用塑料线”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4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列举其在与争议商标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华艺”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纱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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