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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990002号“格式文化”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8:48关于第13990002号“格式文化”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8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基士博涂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知行追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万立
申请人因第13990002号“格式文化”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08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与今日头条、快手签订宣传推广合同、战略签约报道、涂料展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0月20日至2021年10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进出口代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广告、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广告、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被授权人企业信息;
3、被授权人官网信息;
4、培训会宣传彩页、海外游学合影、广州设计周活动照片、格式文化年会照片、展会照片;
5、销售培训活动照片;
6、品牌介绍材料及宣传彩页;
7、推广合同;
8、格式文化董事长刘海丰与广州设计周项目总监彭伍签约的相关报道;
9、服装照片、合同纸、信封、宣传册图片、宣传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一份复审商标的撤销复审申请补充材料,该材料中的证据主要基于上述证据补充了如下证据:
10、部分展会活动照片、微信公众号文章。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0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03月13日。2021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1、2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了广东格式装饰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证据3-10中的官网截图、宣传页、展会照片、推广合同、服装照片、微信公众号文章等证据并未体现被授权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上述指定期间在“广告、户外广告、市场分析、商业评估、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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