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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49238号“WESTL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5:08关于第60349238号“WESTL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5605号
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349238号“WESTL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5036号“West 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行业差异明显。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排名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引证商标所有人的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演出制作”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李钊
202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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