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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94003号“艾艾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10:00关于第61494003号“艾艾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560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94003号“艾艾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及使用方法图片、相关报道、广告牌图片、审计报告、公益活动图片、相关裁定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艾艾贴”构成,将其使用在穴位压力刺激器、穴位按摩器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张会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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