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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829022号“曼松贡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8:14关于第30829022号“曼松贡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441号
申请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坚强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8日对第30829022号“曼松贡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335313号“曼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务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证明文件、注册证、变更证明;2、宣传情况;3、相关报道;4、实际使用情况;5、维权情况;6、判决书、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纸张加工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纸张加工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纸张加工;茶叶加工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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