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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881051号“奕芯”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8:01关于第9881051号“奕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0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毕诗云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先鸿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传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881051号“奕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121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先鸿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毕诗云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毕诗云的撤销申请,第9881051号第9类“奕芯”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市场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公开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被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平台、诚信通平台以及淘宝网上店铺照片、带有复审商标产品详细参数以及订单号、下单时间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拼多多旗舰店开店授权书;
2、拼多多店铺截图;
3、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包装图片;
4、被申请人在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平台产品信息、订单号;
5、被申请人淘宝平台产品展示页面、订单信息、物流信息。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拼多多旗舰店开店授权书;网上店铺截图;产品照片图片;AliExpress平台相关产品信息、订单信息。
我局向申请人交换了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23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上,于2012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经核准,复审商标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10月27日。申请人于2021年7月1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7月19日至2021年7月1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平台上的产品介绍及交易信息显示了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的“无线路由器”商品的销售信息,故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以及与之类似的“手提电话;卫星导航仪器;电话机套”商品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计算机周边设备;扬声器音箱;头戴耳机;报警器;电池;电暖衣服”商品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提电话;卫星导航仪器;电话机套;网络通讯设备”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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