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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9099号“灵璧借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7:47关于第64189099号“灵璧借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901号
申请人:洛阳御城仿古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9099号“灵璧借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原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中的“灵璧”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和其他要素组合形成了整体上的显著特征,不再具有地名含义,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稳定的指向与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灵璧”,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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