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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51904号“创业魔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2:02关于第62151904号“创业魔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240号
申请人:北京创业魔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51904号“创业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01892号“创业魔方”商标、第9243929号“创意魔方”商标、第16524414号“创业魔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08类似群组“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08类似群组“寻找赞助”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驳回决定中对上述服务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部分已生效,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除上述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以下简称为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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