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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48997号“君诺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2:08关于第62148997号“君诺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142号
申请人: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48997号“君诺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0399号“诺君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消毒剂;消毒纸巾;中药袋;放射性药品;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现有效注册商品为“人用药;药物饮料;生化药品;血液制品;医用营养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棉条;医用敷料;医用放射性物质;净化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君诺欣”与引证商标“诺君欣”仅字序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棉条;医用敷料;医用放射性物质;净化剂;农业用杀菌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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