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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462464号“心特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4:01:19关于第18462464号“心特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3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心特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佳
申请人因第18462464号“心特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754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照片、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单、定作合同、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谷粉制食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原料采购合同、发票、销售单、收款回单、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原料采购合同和发票;
2、销售单和收款回单;
3、“心特酥”商品照片及“心特酥”商品在超市的陈列照片;
4、申请人简介;
5、申请人所获荣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6、“心特酥”产品包装照片及“心特酥”商品在超市的陈列照片;
7、销售合同、销售单;
8、包装定制合同;
9、产品出厂质检报告;
10、申请人产品所获荣誉及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粉制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2021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2、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第30类商品上还拥有“心特”、“心特软”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10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3、4、6、7、9中的销售单、产品照片、申请人简介、产品出厂质检报告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真实形成时间,证明效力较弱。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第30类商品上还拥有其他注册商标,故仅凭证据2中的收款回单收款金额与申请人自制的销售单销售金额相同难以认定证据2中的收款回单是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7、8中的销售合同、包装定制合同,缺乏发票等客观证据佐证其交易行为已实际发生。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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