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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0729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7:03关于第1910729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4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晓路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宏和晟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072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798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大众点评评论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酒吧服务”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在核定服务项目上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性的使用,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被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件;2、房屋租赁合同及票据;3、采购发票;4、商标实际使用图片;5、商标网络宣传证据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其与复审阶段证据基本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且大部分为自制照片证据,不具有真实性;部分证据未体现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对于本案无关联性,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满足证明目的,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茶馆、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茶馆、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显示,被申请人开设的娱乐场所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被申请人为经营需要进行了房屋承租、设备采购、缴纳水电费等准备工作,租赁合同上显示有“MIX”字样;经查询,证据5大众点评网中“MIX CLUB”(1912街区店)店铺的资质信息显示为被申请人,部分销售评价在三年期间内,同时,在案还有酒水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可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酒吧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茶馆、餐厅、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复审服务与酒吧项目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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