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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25856号“九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6:57关于第10125856号“九天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1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开远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25856号“九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0291号决定,于2022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开远九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125856号第42类“九天”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经过使用,且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成立于2003年,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复审商标经过真实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宣传页、施工现场广告;
2、装修款收据、发票、施工合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3、竣工照片、工牌、工作服照片;
4、荣誉证书;
5、广告活动等材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或未体现复审服务,或未体现复审商标,合同与发票无法一一对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测量、建筑学等服务上,于2013年4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4月6日。申请人于2021年6月29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2、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8件商标,均为“九天及图”商标,分别申请注册在第6、19、20、35、37、42、44类商品及服务上,第42类服务上仅为本案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8年6月29日至2021年6月28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建筑服务*工程款”、“建筑服务*装修款”的发票、收款收据、体现了复审商标的装修合同及设计图纸、装修现场照片等材料,综合考虑被申请人在第42类建筑服务上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且其商号同为“九天”,故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建筑学;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以及与之类似的“建筑学咨询;建设项目的开发”服务上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土地测量、测量、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经过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建筑学;建筑学咨询;室内装饰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李淑维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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