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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2619号“KM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6:50关于第64292619号“KM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763号
申请人:深圳市娜德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博恒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2619号“KM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6287号图形商标、第29069631号图形商标、第17486409号图形商标、第1900911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同时,通过广泛的实际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推销;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KMLA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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