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153043号“SUPERMICKE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50:34关于第55153043号“SUPERMICKEY”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0287号
申请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超级猩猩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4日对第55153043号“SUPERMICK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5827号“米老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11805号“米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78227号“MICKEY M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974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驰名商标的抄袭。 “米奇”、“米老鼠”、“MICKEY MOUSE”卡通形象在中国消费者中的知名度系由申请人通过长期高额投入与宣传而取得,因此申请人享有该卡通形象名称的在先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侵犯。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明显出于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及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档案信息;
2、申请人企业知名度资料;
3、中国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
4、申请人的官网资料;
5、媒体对申请人及其迪士尼乐园的介绍;
6、国家图书馆对申请人的检索报告;
7、宣传使用资料;
8、相关裁定书;
9、其他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米老鼠为申请人旗下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形象,且该卡通形象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米奇”、“MICKEY”、“米老鼠”均是该卡通形象的名称。争议商标“SUPERMICKEY”与引证商标一“米老鼠”、引证商标二“米奇”、引证商标三“MICKEY MOUSE”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与引证商标四的图形所指事物相同,一般消费者易误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品化权益的来源、构成、边界范围、受保护程度等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其“米奇”、“MICKEY MOUSE”卡通形象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同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亦已获准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损害。
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3428505号“TEA & MAGIC H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