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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78183号“君子茶JUNZICH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4:37关于第63378183号“君子茶JUNZICH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54号
申请人:天奉(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8183号“君子茶JUNZICH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00932号“君子好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552910号“茶子君cha zi j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840118号“君子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469416号“君子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077623号“君子签 君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762190A号“君子百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638587号“君子藏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024413号“君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3417558号“君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606755号“君子杂志 THE MAGAZINE FOR M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二在市场上进行闲置转让,并未真实有效使用。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七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及售卖信息、引证商标七流程状态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各自指定或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刘浩
尤宏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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