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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44843号“Unimoment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4:43关于第64244843号“Unimoment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667号
申请人:宁波凯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方向志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44843号“Unimoment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06298号“NUI里皮”商标、第24719485号图形商标、第28861881号图形商标、第57251014号“UNI”商标、第63666094号“UNI”商标、第G1652940号“UNI”商标、第12713558号“UNIS及图”商标、第12713572号“UNIS及图”商标、第53108849号“unis”商标、第53125136号“uni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指定使用的软垫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Unimomento及图”,引证商标二、三经设计均可被识读为“UNI”。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共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七至十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夏
解林江
孙志权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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