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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31915号“川润新能源 CHUANRUN NEW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4:30关于第63431915号“川润新能源 CHUANRUN NEW
ENER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0754号
申请人:浙江川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1915号“川润新能源 CHUANRUN NEW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88928号“川润 CHOPPY SEA”商标、第55859289号“图形”商标、第51234203A号“图形”商标、第11745226号“仁泓实业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类似商标案件查询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共存于同一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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