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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561535号“火焰山”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44:02关于第19561535号“火焰山”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40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北华醇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金玖玖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火焰山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61535号“火焰山”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368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答辩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08月31日至2021年08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肉”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实物图片、产品包装图片、销售发票、加工协议、商品购销合同;
2、申请人火焰山网店页面截图;
3、申请人所获荣誉的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4月07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香肠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05月27日。2021年08月3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发票、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结合网店页面截图、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在“烤鸡蛋、烤鹌鹑蛋、老母鸡丝、软土豆、烤土豆”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香肠、腌制肉、家禽(非活)、熟蔬菜、干蔬菜、蛋”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肉、香肠、腌制肉、家禽(非活)、熟蔬菜、干蔬菜、蛋”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鱼(非活)”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肉、香肠、腌制肉、家禽(非活)、熟蔬菜、干蔬菜、蛋”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鱼(非活)”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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