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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327338号“老江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5:28关于第56327338号“老江桥”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6657号
申请人:越洋建筑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铁云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2日对第56327338号“老江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的第23729370号“江橋老街 JIANGQIAO OLD STREET”商标、第23728072号“江橋老街 JIANGQIAO OLD STREET”商标、第24304672号“江橋老街 JIANGQIAO OLD STREET”商标、第23728589号“江橋老街 JIANGQIAO OLD STRE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注册了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7日被我局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中文“老江桥”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江橋老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相关联,二者同时使用在葡萄酒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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