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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500828号“硬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1:38关于第59500828号“硬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56号
申请人:杭州网易云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00828号“硬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3797号“硬地 SOLID GROU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18952号“硬地写字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411439号“硬地攀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决定在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音响设备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书籍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音响设备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二、三未取得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包含于引证商标一,易被识别为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外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为娱乐或文化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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