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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3978号“中农优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1:45关于第63723978号“中农优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5004号
申请人:云南优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3978号“中农优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46279号“中农优粮”商标、第49223471号“中农优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饲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张世莉
李佳洁
2023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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