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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2825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1:32关于第588282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789号
申请人:南平建阳南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28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该商标与上海雪浪湖农家乐观光休闲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017989号“图形”商标近似。(见第1366/1378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7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该商标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识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补充意见。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7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2年11月27日第181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经过设计,易被识别为“佛”字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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