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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215343号“尚海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0:24关于第54215343号“尚海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9660号
申请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伟大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9日对第54215343号“尚海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271723号“尚海派及图”商标、第7566138号“尚海派”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典型的搭知名品牌便车、傍知名品的恶意抢注注册。争议商标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易误导消费者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存在恶意并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汽酒、烧酒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尚海台”与两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尚海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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