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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57141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30:30关于第2457141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389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辉程中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亚(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云天永通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714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6133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品牌官网信息、旗下经销网店推广宣传图片及交易记录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其于2018年08月30日至2021年08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副本、版权登记证书;
2、 申请人网站相关截图、录制视频;
3、微博等社交软件上的宣传内容截图;
4、授权书、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截图;
5、产品图片及产品画册
6、天猫店铺商品销售页面和评价页面的截图;
7、上述证据的网页地址。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06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8月27日。2021年08月3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6中的申请人网站相关截图、微博内容截图、微信公众号内容截图、产品图片、产品画册、天猫店铺商品销售页面和评价页面的截图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对自己商品的宣传和销售情况,并未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寻找赞助、货物展出等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实际投入市场使用的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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