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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751460号“画像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4:12关于第64751460号“画像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110号
申请人:杭州鼎契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利标网(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51460号“画像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84626号“不像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因此,申请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的表现形式易使消费者认读为“像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倩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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