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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30682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4:05关于第64430682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4952号
申请人:云南伍贰壹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30682号“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30321号“酒世界 Win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距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酒与世界 liquor with the world”,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生茂
龙侠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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