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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08007号“嘀嗒出行顺风车拼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4:18关于第63908007号“嘀嗒出行顺风车拼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542号
申请人:北京畅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友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8007号“嘀嗒出行顺风车拼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是申请人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行业排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嘀嗒出行顺风车拼车”,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贸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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