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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501201号“比金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23:28关于第63501201号“比金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3396号
申请人:陈锡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01201号“比金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存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况,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已注册了“比金坚”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实际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比金坚”,指定使用在第14类黄金、链(首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所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专用权,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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