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4076573号“H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6:10关于第64076573号“H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1615号
申请人:北腾优选(杭州)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铭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76573号“H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11413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853685号“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285958号“浩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163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驳回决定,请求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豆腐制品商品上的申请,故在该项商品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梁宇
2023年03月14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