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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815028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6:17关于第63815028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72832号
申请人:一帆科技(江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创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5028号“一帆正品 EFAN 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28078号“一帆堂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216722号“一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75132号“一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734858号“ef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帆正品EFAN BEST”,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与引证商标一、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人员招聘;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BEST”,但整体不易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段晓梅
刘中博
2023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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