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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858694号“VENTU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6:04关于第57858694号“VENTU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535号
申请人:德州依安音响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58694号“VENTU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针对扬声器音箱;音频视频接收器;扩音器;麦克风;电视摄像机商品申请复审,放弃内部通信装置商品。申请人已有相同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为上述商标的重新申请。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54294号“VENU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申请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4941号“VEN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595023号“VENT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内部通信装置商品。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内部通信装置商品,故我局针对该商品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内部通信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任航
李颖
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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