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4167778号“粒威紫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4:11关于第34167778号“粒威紫牛”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2688号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德源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4167778号“粒威紫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紫牛”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极强的独创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243210号“紫牛ZI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紫牛”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三、争议商标本身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宣传使用图片、展会图片;2、申请人公司及其商标产品所获荣誉;3、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聊城泰林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6月21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混合肥、植物肥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所有。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农业用肥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粒威紫牛”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紫牛”,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