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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100960号“猪哆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29 13:14:04关于第37100960号“猪哆哩”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41539号
申请人:云南省玉溪市甜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南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亚共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对第37100960号“猪哆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中的“猪”字属于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极易误导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474374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4906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69717号“哨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95076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573309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696734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94876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2504764号“猫哆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和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侵犯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五、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的情形。六、争议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摹仿攀附,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在先品牌的一贯恶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七、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同时也是对傣族语言的一种恶搞,侵犯了傣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和民族尊严,极易伤害民族感情,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
3、销售证据;
4、广告宣传证据;
5、被申请人相关恶意事实。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八注册申请日期及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干”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23类“纱”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肉干;纺织织物;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安全保卫咨询;纱;花边”等商品和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系对未在中国注册的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本案申请人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标识近似,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籍以知名的“果肉;蜜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般公众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产生混淆或损害其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主张的 “猫哆哩”商标尚未构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故申请人主张的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的在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成立的要件之一为: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系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其所主张的“猫哆哩”品牌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六,争议商标中“猪”字的表现形式为汉字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可能误导公众,损害规范用字的正常秩序,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
另,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宋甜
刘琳琳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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